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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罪化

正式

非罪化 · decriminalization

同性性行为不再构成刑事犯罪。中国大陆以 1997 年刑法删除流氓罪为标志。

去罪化指法律不再把自愿的同性性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罚。在世界各地的 LGBTQ+ 权利进程中,它几乎都是第一步——先“不再是罪”,之后才谈得上反歧视、伴侣关系认可等更进一步的保障。

在中国大陆,标志性节点是 1997 年:修订后的刑法删除了此前常被用来处罚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自那以后,成年人自愿的同性性行为不构成犯罪。人们常把 1997 年与 2001 年 CCMD-3 的去病理化并提,称为中国大陆的“去罪化、去病理化”两大节点。

语域提示:正式与学术语境通用,“非罪化”是同义写法。注意它只描述刑法层面的变化,不等于全面的法律认可——去罪化之后,婚姻、反歧视等保障仍可能完全空白,大陆目前正是如此。

常见误用:一是据此反推“1997 年前中国有同性恋罪”——大陆刑法从未有过针对同性恋的专门罪名,此前的处罚是通过流氓罪这个“口袋罪”实现的;二是相反方向的误解“同性恋在中国违法”——同样不成立,详见辟谣:同性恋在中国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