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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

过时用法

流氓行为 · hooliganism

1979 年刑法中的"口袋罪",曾被用于处罚同性性行为,1997 年刑法修订时废除。

流氓罪是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条文列举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后,以“其他流氓活动”作结。正是这个开放式表述让它成为著名的“口袋罪”——边界模糊,什么都可能被装进去。在司法实践中,男性之间的性行为有时就被归入“其他流氓活动”处理,尽管法律条文从未提及同性恋。

1997 年刑法全面修订,流氓罪被废除,拆分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边界更清晰的具体罪名,同性性行为不在其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国大陆同性性行为去罪化

语域提示:这是历史法律术语,只用于讨论 1997 年之前的法制史。日常语境里“流氓”至今仍是骂人话,但已与任何罪名无关。

常见误用:把流氓罪说成“同性恋罪”。它是适用范围极广的口袋罪,同性性行为只是曾被装进去的内容之一;但也不宜反向低估——在它存在的年代,这种模糊性确实给同性恋者带来过真实的法律风险。至于今天“同性恋在中国违法”的说法,则完全错误,见辟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