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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法
正式反歧视立法 · anti-discrimination law
明确禁止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等特征进行区别对待的法律。大陆尚无此类全国性立法。
反歧视法指明确禁止在就业、教育、服务等领域基于特定特征(性别、残障、种族,以及性倾向、性别认同等)进行不合理区别对待的法律。保护清单里有没有写进“性倾向、性别认同”,是衡量一地 LGBTQ+ 法律保障水平的常用指标。
分地区看:中国大陆目前没有将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明确列入的全国性反歧视立法,劳动法律中的平等就业条款也未列举这两项;实践中已有性少数者通过劳动争议等一般法律途径维权并胜诉的公开案例,但个案救济不等于系统性保障。台湾在教育与就业领域的立法中明确将性倾向列为禁止歧视的事由。香港现行的反歧视条例涵盖性别、残疾、家庭岗位与种族,尚未包含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相关立法讨论多年未落地。
语域提示:法律与政策语境用词。注意“没有专门保护”不等于“歧视合法”——一般性的人格权、劳动权条款仍可能提供部分救济,只是门槛更高、结果更不确定。
常见误用:一是笼统写“华人社会都没有反歧视保护”——三地差异很大,必须分开说;二是把反歧视法说成“给特殊群体特权”——它保护的是“任何人不因该特征被差别对待”,逻辑与保护性别、残障完全一致。另见日惹原则与 SOGIE。